女子主动辞职公司一顿操作倒赔57万:违法解除劳动合同

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加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,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然而,在2021年9月7日,汪小姐通过微信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递交了辞职报

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加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,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然而,在2021年9月7日,汪小姐通过微信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递交了辞职报告。尽管范某口头表示需要时间来寻找汪小姐的继任者,但汪小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,并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正常收到工资。但在2021年12月13日,公司却以同意汪小姐的辞职申请为由,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。

汪小姐对此表示不满,并申请了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,000元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567,600元的赔偿金。然而,公司对此裁决不服,并决定将案件上诉至法院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尽管汪小姐在2021年9月7日提出了辞职,但公司并未及时回应,也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。事实上,汪小姐在9月7日至12月13日期间仍在正常为公司工作。公司在三个月后才以同意汪小姐的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这一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审批流程,缺乏合理性和善意。因此,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567,600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然而,公司对此一审判决表示不服,并提起了上诉。在二审过程中,公司坚称本案是汪小姐主动提出辞职,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同意其离职,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汪小姐的劳动合同。尽管汪小姐提出了辞职,但公司并未及时回应,而是继续接受她的工作。因此,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商一致。公司在三个月后才以同意汪小姐的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显然超出了处理此类事宜的合理时间,且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综上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,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并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567,600元的赔偿金。